摘要:
开设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我国股票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实施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开设这一交易的基础性条件, 但在相关法律、标的指数的编制等方面还需作一些修正和改进。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技术工具, 并不会必然地产生金融危机和加剧市场动荡, 关键是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的应是沪深两市的统一的成份股指数, 且样本股应在300家以上。期货的合约设计要注意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情况的结合。合约的结算价格应以最后交易日临近收盘时5分钟的分时指数的平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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