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Vol. 40 ›› Issue (4): 114-118.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8.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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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内涵辨考

严孚良   

  • 出版日期:2008-08-01 发布日期:2008-08-01

  • Online:2008-08-01 Published:2008-08-01

摘要:

学术界对公案文学的外延问题分歧极大, 根本原因是各家对古代“公案”概念的内涵界定不一。现代学者对公案小说、公案戏(剧)所下定义, 存在内涵过大或过小的不足, 其“过大”者, 不能涵盖古人认可的全部公案作品, 原因是将种概念的本质属性误用为属概念的本质属性; 其“过小”者, 可将古人归在非公案类的作品涵盖进来, 原因是本质属性总和的数量不够。对其不足之处加以调整, 结合古人分类的实际, 可将古人“公案”概念的内涵界定为4个本质属性: 即“取材于案件”, 以“成案”和“判案”为情节的基本构架, 以及“表现公案主题”。

关键词: 公案文学, 外延, 内涵, 本质属性

Abstract:

学术界对公案文学的外延问题分歧极大, 根本原因是各家对古代“公案”概念的内涵界定不一。现代学者对公案小说、公案戏(剧)所下定义, 存在内涵过大或过小的不足, 其“过大”者, 不能涵盖古人认可的全部公案作品, 原因是将种概念的本质属性误用为属概念的本质属性; 其“过小”者, 可将古人归在非公案类的作品涵盖进来, 原因是本质属性总和的数量不够。对其不足之处加以调整, 结合古人分类的实际, 可将古人“公案”概念的内涵界定为4个本质属性: 即“取材于案件”, 以“成案”和“判案”为情节的基本构架, 以及“表现公案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