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47 ›› Issue (1): 78-86.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5.01.009
李祎恒
Li Yi-heng
摘要: 历史建筑认定问题的特异性则在于,历史建筑认定的本质是公权力行为非剥夺性的限制,极少涉及剥夺历史建筑所有权的情况;而且,历史建筑既有可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也有可能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突破土地所有制的束缚,而将目光放在统一不动产财产权征收补偿法制体系的建构上。而从我国目前征收补偿法制的情况来看,从征收概念的角度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征收补偿法制所面临的困顿局面是难以突破的。因此,或可从补偿的角度来完成这一任务。申言之,经由衡平补偿制度整合现有的补偿标准,以统一的补偿原则扩大征收概念的内涵,构建体系化的征收补偿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