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49 ›› Issue (1): 111-118.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7.01.014
刘新民
LIU Xin-min
摘要:
我国《刑法》第176条将“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纳入犯罪行为,这种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入罪化的立法政策值得反思。将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入罪化,有悖于现代刑法所奉行的谦抑性原则,有悖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也是有悖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需要。概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去罪化,这是建立公正、合理之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迈向金融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