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50 ›› Issue (3): 167-172.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18.03.016
苏敏华
SU Min-hua
摘要: 司法实践中,村官职务犯罪的认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村官主体身份的双重性和涉案财物性质的复杂性。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是对村官职务犯罪准确定性的前提;应当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职务属性来说,村官申报、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务,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资金性质来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故村官骗取、侵占、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应当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