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52 ›› Issue (1): 97-106.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0.01.010
刘迎霜
LIU Ying-shuang
摘要: 恶意诉讼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形态多样,可以类型化为虚假诉讼、权利滥用型恶意诉讼、无据起诉。当前《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虚假诉讼法院制裁制度、《刑法》的"虚假诉讼罪"都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但是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惩处恶意诉讼。因此,应在立法上将恶意诉讼列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定其主观过错为直接故意,其损害包括被侵权人的预期利益损失。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和阻碍违法行为功能,基于恶意诉讼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