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7 ›› Issue (4): 111-121.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5.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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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娜, 谢甜甜
Xiaona Wei, Tiantian Xie
摘要: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包括检察机关因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而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因法院未通知调整量刑建议而提起抗诉、检察机关以抗诉遏制被告人上诉,以及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程序处理。法检两家对上述问题也有认识分歧,产生上述问题及认识分歧的根源,是原有的职权调查型诉讼环境与认罪认罚从宽引入的纠纷解决型制度逻辑发生碰撞的结果。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下,消解或减少冲突的方案有二:一是将认罪协商设计为案件查明机制,而非案件处理机制,这客观上要求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关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二是将协商机制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