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55 ›› Issue (1): 133-142.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3.01.013
王国柱
Guo-zhu WANG
摘要: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判定中人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还存在认识分歧。人的主体性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作品的必备要素,创作意图和思想情感是人的主体性的重要标志。人工智能不具备创作意图,人可以将创作意图体现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中。人的情感不易被人工智能所模仿和表达,应当以人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的创造性贡献作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依据。构成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具有“对话”功能,为了防止作品结构消解、避免作品“对话”功能缺失、防止著作权法激励错位,应当摒弃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判定的“外观主义”路径。同时,也应当探索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策略,坚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于“直接使用人”的基本立场,避免受众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和普通人类作品产生混淆,在维护著作权价值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