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44 ›› Issue (4): 92-97.
李慧俊
LI Hui-jun
摘要: 作为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的重要载体,政府融资平台理应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而研究起点则应首先在于对其经济法主体定位的准确界定。经济法传统理论一般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及市场的三元框架作为经济法主体定位研究的基本方法,但政府融资平台在形式上属公司法人,在实质上又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同时也缺乏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其实,政府融资平台在经济法定位上应属类社会中间层主体,以市场主体形式承担政府职能是其显著特征。这一定位是我国体制转型阶段的特有产物,是现有体制下的最优化安排。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定位必然会在实践中遭遇难以克服的缺陷,也必然会被更为合理的主体定位理论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