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57 ›› Issue (2): 1-6.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5.02.001
• “文明的标准与国际法”笔谈 •
[英]佩里·安德森, 丁雄飞/译
Perry Anderson, 丁雄飞/译
摘要:
国际法历史始于 16 世纪 30 年代西班牙神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的著作,其探讨了西班牙对美洲土地的占有权,为西班牙帝国主义征服行为辩护,奠定了 “万民法”的基石。其后,经过胡果·格劳秀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人的不同角度的阐述,至 17 世纪末形成了欧洲帝国扩张的论证体系。1815 年维也纳会议引入国家等级制度,“五强共治” 出现。1873 年后,文明成为划分世界的标准,“文明的标准” 学说将国家分为文明、犯罪、半野蛮、衰老或低能等类别,不同类别国家待遇不同。如今国际法已全面制度化,但仍具歧视性,如美国等自由主义列强常违反国际法却不受惩罚。总体而言,国际法虽有一些普遍适用内容(如外交豁免权),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既不国际也非法,其实质仍是意见或意识形态,是强大权力工具。芬兰学者马尔蒂·科斯肯尼米认为国际法是葛兰西意义上的霸权技术,可被挪用和颠覆。对于国际法,捍卫者认为有胜于无,批评者则认为其是恶伪装成善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