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Vol. 42 ›› Issue (4): 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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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不偿,偿而不坐” ———汉唐时期法律处置侵损财产行为的一项原则

郭 建   

  1.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 收稿日期:1900-01-01 修回日期:1900-01-01 出版日期:2010-07-30 发布日期:2010-07-30
  • 通讯作者: 郭 建

  • Received:1900-01-01 Revised:1900-01-01 Online:2010-07-30 Published:2010-07-30

摘要: :“坐而不偿”、“偿而不坐”的原则显示出中国传统法律与近代法律一个显著的差别:法律对于损害行为的处置,所注重的并非是将财产权利的状态回归原状,而是强调官府控制下的社会关系状况“回归”到原状。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刑罚,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