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53 ›› Issue (4): 14-23.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1.04.002
龚群
Qun GONG
摘要:
休谟的正义论在西方正义思想史上独树一帜。休谟既持有人性二元论,即人类有着对他人仁慈(仁爱)本性或同情的情感与自私本性和情感,但又认为人从根本上看是自私的。在休谟看来,人的这样两类情感或本性产生两类规则或德性,一类为自然的,另一类为人为的。人为的规则或德性从根本上看,起源于人的自私本性。正义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私本性从而使得人们相互有利而订立的协议前提下产生的。休谟主要讨论了正义的三种法则,但他只是在第三种法则即履行诺言而产生的道德感意义上讨论了正义的德性。不过,从整体上看,休谟关于正义起源的思想观点前后矛盾,即他在《人性论》等处讨论原始契约,但却在相关论文中基本否定原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