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44 ›› Issue (6): 90-96.
陈融
CHEN Rong
摘要: 经济分析法学派以经济效率作为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并基于科斯定理和霍姆斯的古典合同冒险论提出“有效违约理论”。经济分析合同观因其个人主义与工具主义的本质受到当代其他合同法学说的批评。以效益作为权利的解释依据的有效违约理论可能导致对正当权利的伤害,甚至是法律体系的混乱,该理论也存在伦理学上的失误。对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甚至对社会带来更大的成本。经济分析合同法观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在于:法学研究不能孤立于经济学等学科,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应受到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