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45 ›› Issue (1): 122-127.
于林洋
YU Lin-Yang
摘要: 在广告宣传中能够析出广告荐证者的真实身份,这是我们认定广告荐证的基本依据。广告荐证的本质系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其“当众为广告主说话”的特质使得广告荐证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沦为虚假广告的工具。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广告荐证行为规范的国家,立法理念采义务本位主义,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其典型特征。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我国应对庞杂繁琐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采义务本位制定专门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