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2, Vol. 34 ›› Issue (4): 120-123.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02.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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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盛
Bin-sheng ZHANG
摘要:
我国7 000亿元的“地下私募基金”, 如果不用法律将其加以规范, 将对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严重的潜在威胁, 甚至可能妨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地下私募基金”的合法化顺应了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趋势。但是, “地下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必须注重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尤其要有超前意识, 以满足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 为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