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45 ›› Issue (3): 82-91.
单锋,陈坤
SHAN Feng & CHEN Kun
摘要: 在法律实践中,人们会使用各种各样的法律命题。这些法律命题有真值吗?如果有,那么说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在帕特森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他通过批判魏因瑞伯(ErnestWeinrib)的法律形式主义、摩尔(MichaelMoore)的道德实在论、大卫·布林科(DavidBrink,陈锐译为大卫·伯瑞因克)的语义学理论、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德沃金与菲什(StanleyFish)的解释理论,并把波比特(PhilipBobbitt)在其宪法论证理论中所提出的“论证形式”与蒯因(W.V.Q.Quine)的“最小损害原则”结合起来,提出了自己对法律命题为真的看法,并阐明了法律领域内的知识可能性,与强调了法律系统和司法实践的自治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