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56 ›› Issue (5): 103-115.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4.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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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柱, 袁帅
Guozhu Wang, Shuai Yuan
摘要:
数据与知识产权理论联系的建立是数据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前提,创造性能够成为数据与知识产权的联结点。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形成与扩张以创造性为基石,具备创造性是新的无形财产权益进入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本条件。数据可以在形成过程与形式外观两方面体现创造性,前者体现在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归集内容与加工处理规则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后者则体现为数据经过加工后获得的有序性、信息揭示能力与预测指引功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的创造性可以从差异性、实质性加工与体现新价值三个方面界定。差异性指数据之间应当存在客观上可识别的、源于人的创造活动的差异;实质性加工指数据处理者应当实质性地塑造数据处理规则与实质性地参与数据加工处理过程;数据的新价值主要体现为信息揭示能力的提升、预测与指引功能的增强以及市场价值的提高。“经过实质性加工、具备差异性、产生新价值”的数据可以被认为是满足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的数据,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