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58 ›› Issue (4): 96-109.doi: 10.16382/j.cnki.1000-5579.2026.04.010
刘东辉
Donghui Liu
摘要:
合理的公司治理能够为我国完善初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提供微观的物质与组织基础。极端的股东中心主义不仅不利于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也会造成劳资分配失衡;与此相对,泛化的利益相关者保护也不具有可行性。适度的劳资协作型公司治理契合可持续发展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能够促进企业效率与分配公平,提升劳动法的实施效能,实现股东与职工的合作共赢。我国虽然存在劳资协作的治理表象,但面临职工监事定位模糊、独立性不足,职工利润分享机制缺失,职工相关信息披露流于形式等挑战,无法兼顾效率与公平。在共同富裕的远景下,我国应适度纠偏短视的股东中心主义,以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完善ESG绩效为契机,在公司自治基础上从三方面稳步优化劳资协作型公司治理:第一,构建以职工保护为内核的职工董事制度,通过配置特别职权、参与薪酬委员会、地方工会选派代表等保障其独立履职;第二,激励特定类型的公司在章程中嵌入职工分享利益条款,并构建更加公平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第三,构建强制性的职工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以投资者和职工重大性为基础设定具体的披露指标。这些优化措施需要劳动法、证券法和财税法的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