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学术研究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某种范式, 我国的法律语言的研究范式自最初的“语修逻分析”后, 先后出现了“风格分析”、“语体分析”、“话语分析”等等范式, 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模式: 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分析”。基于言语行为的法律语言研究意味着: 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 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任何行为都有其运用的规则, 任何“行为”的规则都是由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 要分析一种“言语行为”, 首先就要从分析这一“行为”的规定性开始。由此, 需要首先对“法律”这一行为充分加以定义, 才能获得“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 得到“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 才能逻辑性地区分“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 并由此定义推导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法典准则、程序准则、话语权准则、一致性准则、证据准则、时间准则、易读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