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起国际仲裁的法律运作
罗国强
2014 (1):
61-6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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